移用他車號牌,經查獲將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將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的車牌,移掛於其他應稅車輛使用,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如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分別處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買、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若以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的號牌,移掛於其他應稅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請車輛所有人注意,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