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修正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貫徹性別平等法及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與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及稽徵實務,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發布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條文計6條、刪除1條,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8條、第9條、第44條,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順序: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2.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地價稅始依現行第1項規定之順序適用,土地增值稅則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法第33條規定計算之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二)修正第14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修正第49條,依土地稅法第32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同法第30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
(四)刪除第57條之1及修正第58條,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之規定,前已納入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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