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有優惠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持有時間超過20年以上之土地移轉,依照時間不同、減徵率也不同,土地「取得時間」的認定,原則上以獲得土地所有權時開始計算;而「截止時間」,則大部分是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

  該局並說明,依照財政部的解釋規定,持有土地期間的「取得時間」,一般來說,是以正式獲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開始計算,例如買賣以過戶日、繼承以發生日開始計算。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間贈與土地,移轉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當初移轉時並沒有課徵土增稅,因此,再次移轉時,起點的計算就得以當初贈與一方最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採累進稅率課徵,以該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照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為累進起點,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該累進起點100%者,稅率為20%;超過累進起點之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其超過部分稅率為30%;超過累進起點之數額在200%以上者,其超過部分稅率為40%。對於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可分別減徵20%、30%及40%。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是依據土地移轉時之「移轉現值」,減除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以及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

  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疑難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