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請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年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就必須負擔該年度之地價稅。

  該局表示,基準日之後始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仍需向原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土地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合約書約定,由雙方各自按持有月份分別繳納,因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不能違反稅法之規定,亦不得據以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等取得物權之日係在基準日之前,則因權利取得係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亦即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若有土地交易時應瞭解其相關權益與義務,以避免爭議。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