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代收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所出具之憑證免徵印花稅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日前發布令釋,解釋高爾夫球場代收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所出具憑證印花稅之核課原則。

  該局表示,部分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代收此項費用如屬擊球者捐贈予協會,球場僅係代收轉付該款項,則可免列入球場之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而協會於收受此項贊助費所開立交付擊球者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可免納印花稅。

  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亦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如該協會未開立收據交付擊球者,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其性質為代高爾夫協會開立領受捐贈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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