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車門及裝載貨物過磅」處罰規定七月一日實施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立法院增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第29-2條之規定,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吉安警分局指出這次增修主要是針對『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關閉車門』,以及『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等行為,增修相關的法令處罰規定,分局將利用各種活動場合加強宣導,以期有效降低肇事。

警方表示,新增訂的第56-1條內容為:「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另外,現行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之範圍內為限,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之車輛,卻因無法過磅查明實際超重而舉發,因此,為強化載重車輛管理修訂第29-2條,將原本設有地磅「一公里」內路段調整至「五公里」內。

警方表示,29-2條修訂後內容為:「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將原本拒絕過謗之罰則由新台幣1萬元提高為9萬元。
吉安警分局表示,經統計今年1-6月分局轄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因素屬於「開啟車門不當」者計有13件,為避免發生類似的交通事故造成不幸傷亡,駕駛人應養成『兩段式』開啟車門的習慣,也就是說當您要開啟車門時,先將車門開起約5-15公分寬並探頭查看,確認後方無人、車接近時再快速將車門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