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契據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業者詢問,律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其收到報酬所書立之憑證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均具營業發票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律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之契據憑證,因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與一般銀錢收據無異,應按收據金額繳納4‰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違反規定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自行檢視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花情形,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另為防範新冠肺炎疫情,請業者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繳稅,省時便利又安全。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