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 戶籍遷出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如符合規定,皆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經核准重購退稅的民眾應注意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規定。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任一情形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如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在原戶籍內,以避免違反法令規定,影響自身權益,造成荷包大失血。

民眾如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