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依加油站設施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汙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加油站用地特別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加油站用地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當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權益。民眾如對上述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事宜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