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 仍可申請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近日民眾臨櫃詢問,自己住家的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辦理信託將土地受託登記在母親的名下,是否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信託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後,當信託契約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繼續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移轉後仍須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