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 不一定仍具證明效力

[花蓮新聞雲]記者 林庭暐/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範圍已有異動,與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者,必需另行申請,才能當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該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在證明所申請土地在核發該證明書時,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持分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如果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範圍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

例如甲於110年8月取得農用證明書,於同年10月申報將其持分1/1的農地贈與1/2給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110年11月將剩餘1/2農地贈與給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但因前一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已變更為甲(1/2)及乙(1/2),和原證明書所載之甲(1/1)已有不同,仍應另行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任何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5;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3、25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