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贈與齊步走 性別歧視不再有

[花蓮新聞雲]記者 羅詩亭/花蓮報導

111年度遺產稅免稅額提高到新臺幣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提高至新臺幣244萬元,適用於111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死者遺留下的財產時,繼承人需依法繳納的稅金,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

(國稅局)申報,要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

,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贈與稅則是在一年內將自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公債、股權、商標權等有價之物,無償贈與他人,其贈與財產總

值超過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雖然性別意識已抬頭,法律規定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但受到傳統觀念影響,常有女性為家族和諧,不得不放棄繼承遺產,導致遺留之不動產大都由男性繼承。該分局也呼籲,生前贈與及身後繼承不應有性別差異,使財產繼承及贈與邁向兩性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