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如揭下重用將處20至30倍罰緩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適用稅率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有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倘將已註銷過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將涉及逃漏稅捐行為,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緩,請特別注意,以免受罰。若納稅人仍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7-1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