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新規定 自111年1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從原本15%降為10%,此項修正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另外,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時,有欠繳應納稅捐而且尚未超過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亦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法後有關施行日前、後案件,其滯納金計算方式表列如附圖:

例如:林先生110年期地價稅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為滯納期滿日,若林先生遲至111年1月才繳納稅款,適用施行前規定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又如陳小姐110年期地價稅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0年12月10日,且於110年12月30日(施行日前)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繳清稅款,雖該稅款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9日,惟已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亦不能適用施行日後之規定,申請退還差額。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