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核准名下車輛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扣,因吊扣期間自屬「無駕駛執照者」,已不符原免稅條件,稅務局會自吊扣起日取消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為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名下1部車輛原免徵使用牌照稅,因酒駕而被監理機關吊扣駕照,其喪失駕照的原因係違規所致,並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有駕駛能力的事實,因此,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但嗣後於領回駕駛執照時,仍可再重新依規定核免。該局籲請民眾開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