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 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基地之認定,係以「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老舊房屋,其基地之認定,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所稱老舊房屋,係指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者。而房屋若是在77年4月29日以後才建築完成者,須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以其記載之基地地號,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適用。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