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政府及原住民族共管精神林管處與部落進行公共事務說明會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原民會、農委會在今年6月8日共同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解釋令」,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本月6日在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安排下,日前由副執行長李旭寧陪同原民會族群5位委員(分別有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噶瑪蘭族、 阿美族及賽德克族等), 共同拜會林務局花蓮林管處處長楊瑞芬,就解釋令中「自用」的意義及內涵進行對話並取得一定共識,當日楊處長並允諾將和執法單位共同下鄉宣導,讓政策的推動能夠真正落實到族人的生活場域。

花蓮林管處昨天(20日)於富里鄉豐南村的吉拉米代部落做出行動回應,林務局也非常重視此次說明會,特別由保育組許曉華科長一同參加,另外該處也邀請花蓮縣政府農業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吉拉米代部落會議主席陳建廣、吉拉米代部落陳明哲頭目、豐南村曾金生村長豐南社區發展協會等人進行原住民公共事務政策說明會(下圖)。

林管處表示,說明會內容包含了原住民狩獵治理示範、漂流木使用及林產物採集相關規定及有關野保法第21-1解釋令,並由該處育樂課課長紀有亭、作業課課長陳淑芳、玉里工作站主任陳添枝等業務執行單位及母語翻譯人員一一說明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事務。

參與說明會的部落民眾,對於公部門深入部落進行政策說明深表認同與肯定,其中對於傳統習俗狩獵「自用」定義、狩獵該提出的相關表件也紛紛向花蓮處提問,會中該處及花蓮縣政府也說明了自用意指非獲利並依傳統所分享之用,並透過部落會議或鄉鎮公所來提出申請。

楊瑞芬處長表示,未來將以鄉鎮為單位積極辦理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原住民議題舉行演講、座談或工作坊,並請東華大學協助規劃提供建議,以同理心了解族群文化,謀求族群共榮。1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