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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警分局太昌派出所員警,於1日下午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在轄區查獲1名53歲石姓男子酒後騎乘重機車,並且發現他還是1名不能安全駕駛的酒駕通緝犯,警方除了依法告發男子的酒駕行為外,同時也立即將他遞解歸案。
警方表示,太昌派出所員警於1日下午5時許,在建和街28巷口發現1部重機車左右搖晃,研判駕駛可能有酒駕情事,於是上前將重機攔下盤查,果然就在駕駛身上聞到濃濃的酒味,經當場施以酒測為0.22毫克,同時還發現他是臺中地檢署在105年4月27日發佈的酒駕通緝犯。
經過查證,這名石姓男子於105年間,在臺中市與友人餐敘飲酒後,騎乘重機車在半路違規紅燈右轉遭轄區巡邏警方攔查,經施以酒測為0.92毫克,當場被警方逮捕,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石男當時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行為,最終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由於他不願面對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跑回花蓮老家躲藏,一年多來都靠著四處打零工渡日,不過他萬萬沒有想到,最後還是因為酒後駕車讓自己是通緝犯的身分曝光,只好乖乖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