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 財政部已於104年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主要係就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 勢者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方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檢附文件等為明確規範。上述辦法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因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 第26條修正增訂經濟弱勢者得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遂上述辦法爰以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作為經 濟弱勢者之認定方式。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之事由者:
(一) 稅 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 稅 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 稅 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 稅 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 稅 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 稅 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二) 稅 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三) 稅 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至稅務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 「下載專區」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稅務局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如有稅務疑義,請利用免費 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192~194,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