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何謂公然污辱?加重誹謗罪?

【法律常識】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於公開場合(包含網路社群FACEBOOK、LINE),未指明具體事實,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文字、手勢等罵人,例如罵人「王八蛋」、「恐龍」、「詐騙集團」等語,或以「三字經」罵人,又或是比中指,均為公然侮辱,最高可判拘役59日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誹謗罪」,則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如誣指他人為「小三」,可處1年以下徒刑;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別人(加重誹謗),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