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榛蔚籲內政部提出警械條例修正草案

記者 回添史/報導

S__4342048立法委員徐榛蔚前(14)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內政部長葉俊榮。首先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徐榛蔚要求葉部長應有所表態,更應同步支持提出釋憲,以捍衛警消人員退撫權益。有關警察執法用槍的權益,她也提案讓員警在非情況急迫下,傷到嫌犯非致命部位致死,不應給予處罰!此外,應成立「警械爭議事件鑑定委員會」,協助員警鑑定用槍時機,做為事後司法訴訟的保障。另對於地方警察警械裝備的汰舊換新,徐委員要求內政部應多給予支持及協助。內政部長葉俊榮僅表示尊重地方政府提出釋憲聲請;另承諾,對於地方政府與員警的裝備,一定會如實如質的強化。

徐榛蔚表示,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與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都能提起釋憲。花蓮縣與金門縣政府,今日在立法院召開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釋憲記者會,代表地方政府願意承擔起責任,為軍公教人員發聲,提出釋憲案。她呼籲身為警消大家長的內政部長葉俊榮,更應該有所表態,挺身而出,捍衛警消人員的退撫權益。徐委員認為,政府先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更讓軍公教人員背負不實的污名指控,她要求內政部也應同步提出釋憲案,為警消人員的退撫權益,做最後的努力。

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問題,徐委員指出,法官在考量警察用槍是否有刑責往往考量兩大因素,分別為「是否有用槍急迫性」、「是否往人體致命部位射擊」兩大重點。徐委員質疑,所謂「急迫性」、「必要程度」、「致命部位」的定義究竟為何?她認為,第一線員警面臨高壓、高張力的刑案現場,還必須考量用槍時機與閃避致命部位的問題,根本大幅限縮警察用槍權益,也無法充分保障員警與民眾安全。事後還必須獨自承受司法訴訟的折磨。

她進一步指出,近十年警察因為用槍訴訟案件,僅有兩例獲判無罪。法官與檢察官的觀念皆以員警可以立即判斷,避開致命部位為由來起訴或判刑員警業務過失致死罪責,顯見我國對於員警事後訴訟的權益,並未給予充分保障。她認為,相較於國外給予員警用槍保障,我國的警械條例規範明顯不足。例如美國透過明定詳細的用槍管理規則;德國的最高法院判例,也保障員警在符合用槍的條件下,倘若導致犯嫌死亡的風險和偏離目標,都能確保其用槍的合法性。因此,她才會提案,要求員警在非情況急迫下,傷到非致命部位致死,不應處罰!此外,也應成立「警械爭議事件鑑定委員會」,協助員警鑑定用槍時機,做為事後司法訴訟的保障。徐委員更要求內政部應提出周全的警察用槍法制,儘速修正警械條例。

最後,徐委員不忘為地方員警爭取警械裝備的汰舊換新。她認為,由於地方政府財源有限,地方員警通常以「保養重於維修,維修重於購置」的精神,維持裝備的效用,提高使用年限。徐委員表示,屆期的裝備總有風險,必須加速汰舊換新;另外,對於新購的槍械、子彈的品管更不容輕怠,她強調槍械的瑕疵絕對「零容忍」,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應加以重視,才能讓員警安心值勤。葉部長也承諾,對於地方政府與員警的裝備,一定會如實如質的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