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日前邀集縣府相關局處、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及十三鄉鎮市公所召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縣轄內得懸掛、豎立競選廣告物之地點」會議,會中共同研商,並逐案討論,考量各鄉鎮市區位及地理特性,決議由各鄉鎮市公所因地制宜權衡適宜之懸掛地點,並交由縣府依法公告。

縣府民政處長陳志強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爰此,縣府為使執行業務更加順暢,召集相關單位討論,參酌與會代表意見及過去執行情形,決議依照各鄉鎮市特性,因地制宜開放適當懸掛地點,以符合實際狀況,競選廣告物懸掛地點於11月6日公告周知,相關內容將會刊登於縣府、縣選委會及各公所官方網站,並由選委會及各鄉鎮市公所函文轉知各候選人知悉。

他提醒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明定選舉競選期間,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自11月14日起至11月23日止、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自11月19日起至11月23日止,競選活動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惟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前從事之競選活動,則依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執行,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共同維護競選期間之公共安全、環境景觀與交通秩序,營造優質選舉典範,並請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等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維護市容,確保民眾行的空間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