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利衝法施行細則施行 花蓮縣府辦說明會提醒莫輕忽

記者 胡惠蘭/編輯整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於去(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利衝法施行細則亦經行政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於108年8月1日會銜修正發布施行。花蓮縣政府政風處除自今(108)年4月份起辦理3場次外,另於8月13日特別邀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蘇宏濱專員宣講利衝法修正後相關重要規定,期待透過積極宣導,使各機關、學校內辦理人事、採購(含兼辦政風)及補助等業務人員瞭解法制規範內涵,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裁罰。

本次講師蘇宏濱專員除於會中針對利衝法修正重點及施行細則,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說外;並輔以其他機關因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未踐行利益衝突迴避遭開罰相關案例,讓同仁未來執行相關業務時能夠有所遵循。會中參與人員針對業務上所遇到的利衝問題亦踴躍提出討論,氣氛十分熱烈。

縣府政風處呼籲提醒,利衝法新制有條件放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例外情形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或接受補助,但須在文件中據實表明身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檢視;若未依規定表明身分關係或機關團體未公開身分關係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相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開表,各機關團體可於縣府政風處、法務部廉政署網頁或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參考並下載運用,讓補助及交易行為符合利衝法規定,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為加強修法宣導、服務公職人員,縣府政風處另預定9月配合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作業時程再行辦理2場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利衝法宣導說明會,屆時鼓勵未能參加本次說明會的公職人員踴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