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 不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記者 蘇盈華/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將名下土地及建物贈與給妹妹,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為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是以,土地需以「出售」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民眾如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