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蘇盈華/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日前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所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 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租代管業者的經營型態,主要是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房客使用,並從中收取服務費。按規定,過程中會開出兩張單據,1張是針對服務費收入,按規定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自行留存備查;另1張則是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
另外,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意即在8月31日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其他減免用地要件者,須於每年9月22日(今年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次年開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印花稅或地價稅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1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