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蕭羽廷/編輯整理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但如果是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出租人,在經濟實質上,土地出租人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所以應按契價的6%課徵買賣契稅,請民眾記得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逾期未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契稅申報期限稅,以免逾期受罰。如對契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