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虹慧/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今(108)年8月簽約出售土地,9月已辦竣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常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繳納地價稅,但此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地價稅課徵依規定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林先生在8月31日仍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8年地價稅繳納期間即將於11月30日截止(108年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尚未繳納稅款的民眾,可利用各種繳稅方式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
民眾如有對繳款書所載內容有疑問者,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該局將有專人竭誠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