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學需要遷出戶籍者請留意地價稅稅負增加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一旦因就學需要、工作等原因而遷出原戶籍地,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1人設籍在原戶籍,該處才可繼續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全戶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上還居住該地,仍不符合地價稅適用自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 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且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若經查獲,將補徵稅款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可利用0800-3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總機03-8226121轉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