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期繳納牌照稅開車上路當心受罰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您的愛車是自用車或營業用車,皆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您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繳款書(稅單),請儘速至該局或花蓮監理站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的繳款書,以維護權益。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登記為營業用車輛及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汽車,分兩期繳納,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同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徵。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行駛於公共道路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裁處以下罰鍰:(一)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二)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又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裁處以下罰鍰:(一)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二)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民眾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電話(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