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車輛重新驗車領牌前 勿貿然開車上路以免受罰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陳姓民眾申訴,表示自己有輛小客車因未按時檢驗,於108年12月10日被監理站註銷牌照,為辦理重新驗車領牌,直接開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補稅加處罰合計1萬多元,覺得非常不合理。

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或路邉停車,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應納稅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陳姓民眾雖是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站才會被查獲違規,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車主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先申領臨時牌照後,再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即可避免違規上路的情形。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務必記得依限辦理檢驗再上路,以免不慎被註銷牌照而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