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案件 如有爭執應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核定稅捐之處分如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予以維 持,當事人仍可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稅務局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有關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指未經行政法院判決, 於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該法條規定事由之一者,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而言;若已經行政法院判決,而具有相當於 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也就是說,如核定稅捐之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本於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即無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新開啟行政程序,由稅捐稽徵機關就行政處分重為相反或不同認定之餘 地。
稅務局說,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予以維持之稅捐核定處 分,當事人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切勿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行政 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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