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洽詢,出售土地是先生的名義,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先生出售土地,再以太太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是以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