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毀損 記得報停或報廢車輛 可申請退還溢繳牌照稅款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天災或事故造成車輛毁損不堪使用者,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可計徵至毁損(災害發生日或事故發生日)之前一日,若已繳納109年度使用牌照稅款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係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資料為準,汽、機車(151CC以上)如因毀損需要修復始得使用或無法使用者,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籍登記資料屬使用狀態,依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毀損並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若車輛申請報停或報廢仍繼續使用。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總機03-8226121分機243~24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