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用 日後移轉始可適用不課徵土增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日前有民眾洽詢,曾違規使用之農業用地已恢復農用,為何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於接獲有關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文書後,儘速在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如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或已依限恢復農用後再次違規使用,日後再移轉時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對規定尚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