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若不是承受人自己出資興建,即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果是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抑或地主提供土地與人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或中途變更地主為起造人;或是出資者無償提供資金供他人興建房屋(如長輩出資以晚輩為房屋起造人),此種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者,均屬前述因買賣、交換、贈與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
稅務局再次提醒房屋起造人注意,如逾期未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又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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