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課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共同使用之電梯及公共設施之房屋稅,按該主建物之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主建物供自住房屋使用,附屬建物之公共設施亦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供營業用房屋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3%房屋稅,主建物有兩種以下不同用途者,則分別按其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主建物若變更使用情形者,請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受罰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