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須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如該棟房屋係供自住使用,可於契稅申報書內勾選第(21)、(22)、(23)欄並填妥資料或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該局指出,很多民眾購買房屋時,不會注意所購房屋是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往往等到房屋稅開徵期間收到稅單,才知道購買後供自住的房屋,被課以較高的營業用或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因此,特別提醒購屋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或附聯,同時申報購買後房屋使用情形,即可及時按實際使用情形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以維自身權益。此外,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在契稅申報書附聯內,增修超過戶數限制放棄他處原適用自住稅率房屋選項供申報人勾選填寫,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移轉申報時,民眾或代理人亦可於契稅申報書內勾選第(21)、(22)、(23)欄並填妥資料,可同步申報房屋取得後使用情形及申請土地自本年起(9月22日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同共有土地可辦理分單繳納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遺留土地,這筆土地還沒辦理遺產繼承,繼承人有數人,可否按比例繳納地價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倘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規定仍發生取得效力,繼承人應就全部稅款負清償責任;倘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者,如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法律或契約訂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就申請人應有部分分單繳納,惟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該局另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大部分為繼承土地,經辦理分單繳納地價稅後,如其中繼承人未繳納地價稅款,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繳納責任,為避免時日久遠造成困擾,該局建議應儘速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共有型態變更或繼承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