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符合條件者公文書可採公示送達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指出,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會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保管送達的文書,並於該局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該局領取,同時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即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該局提醒民眾務必注意,以免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