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 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不過,根據財政部的解釋規定,民眾所有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倘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變更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後,該土地已非屬前述但書規定所說的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這類土地只要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就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依法自次年起才可適用免徵之規定。

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由專人為您做更詳盡的解答。

承攬合約金額含稅者 可扣除營業稅後貼繳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當合約書載明承攬金額含營業稅額時,依規定可扣除營業稅額後計貼印花稅票,再辦理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1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1份,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如承攬工程合約書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載明「含稅」字樣,以表明內含營業稅額者,可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金額,按1‰貼用印花稅票,但工程合約書未載明「含稅」等字樣,仍須按合約書所載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民眾覺得貼花、銷花程序耗時不便,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來繳納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由專人為您做更詳盡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