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在同一縣(市)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修正放寬為可各自申請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無需併計,亦即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都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例如:甲機構之總機構有5部車輛,分支機構有4部車,若都符合免稅規定,則總分支機構可各自擁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共計6部車輛免稅。
該局提醒,使用牌照稅免稅是從申請日起算,免稅前稅額會按日計徵,符合以上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該局申請,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