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或押金,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有簽名或蓋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按收款金額4‰貼繳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至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另外,該局並表示,民眾若想節稅,可以使用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記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