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屋仍屬於買賣行為之一種,拍定人(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局指出,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申報契稅之契價,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為契價核課契稅。
民眾如對契稅之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轉分機137、1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