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新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上路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編輯整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首先,擴大加保對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推估新增4人以下事業單位33萬受僱勞工納入保障體系。受僱事業單位勞工自到職日就有保險保障,如果發生職災,萬一雇主沒加保,仍有給付保障。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其次,全面提升給付保障,除將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新臺幣 72,800元,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外,並充實各項給付權益,例如:擴大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前2個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增列部分失能年金,以及年金改按投保薪資比率發給,不按年資計等。勞工萬一發生職災,再也不用擔心薪資與投保薪資落差大、兼差打工薪水低,或是剛踏入職場年資短等,都可獲得更適足的保障。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最後,整合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也是此次立法的核心。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在醫療期間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服務及相關諮詢,並擬定復工計畫。如有職能復健能力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提供補助。

罰則部分,雇主若未替員工投保,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且未限期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假設雇主未幫勞工投保,勞工不幸發生職災導致失能或死亡等,雇主也必須支付相對應的給付,另法規也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後就已陸續進行24個子法訂定等法制作業流程,將於上路前完備所有法令以及相關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