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亦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已辦理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將進行專案列管及清查,若發現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會追繳原退還的稅款。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