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未滿1年 出售房地仍可申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之規定,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際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離出售的期間未滿1年者,仍然可以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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