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遇補徵鉅額稅捐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加重負擔,財政部已經在111年1月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該局指出,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個人在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依該辦法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可至該局官網https://www.hltb.gov.tw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或玉里分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分期繳稅最長以36個月為限,若是本稅、滯納金,需按日加計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則不需計息;有分期繳稅需求者,記得要在原本規定的「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疑義,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860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