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房屋分別由兄弟繼承,雖均設籍於地上房屋,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地價稅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非直系親屬關係,與條件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規定不符,因此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繼承,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了應注意前述相關規定外,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一定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民眾若對地價稅尚有疑義,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總機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82-187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hltb.gov.tw)瀏覽相關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