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鄧佳欣/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等事項,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築完成日期等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而登載內容表示是明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為原始之起造人;另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如果要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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