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察」穿警察服取締 議員張美慧要求執法應合行政程序

[花蓮新聞雲]記者 羅詩亭/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員張美慧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有非警務人員穿著警察服飾,進行取締違停拖吊的工作,昨在縣議會中質詢警察局長戴崇贒,縣警局坦承造成民眾誤解,會立即改善要求拖吊車司機穿戴無警察字樣的反光背心。張美慧說,行政行為應依法定的正當程序為之,輕則使行政行為有瑕疵,重則使行政行為無效,希望縣警局藉此事件,加強所屬同仁法治教育,遵守行政程序的正當程序原則。

張美慧在議會上秀出一張一名約雇人員穿著繡有「警察」英文字樣的反光背心並佩戴有警徽的警帽,畫面中人物正在進行違停蒐證的的動作,並對車主出言表示將依法開單,民眾發現該名人員並無警察背章、編號。張美慧說,在本月6日下午,警方在花蓮市林森路執行拖吊勤務時,卻是由一名約聘的司機穿著警察背心執行勤務,不過依據縣警局拖吊規則SOP,應該由警務人員執法,進行取締動作。

張美慧說,依據《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作業規定》內明文規範,應由警方人員認定違規事實,指揮司機、技工或交通助理員執行拖吊勤務,技工只能輔助警方協助把車子上架、拖吊等,蒐證、開單等做出行政處分的執法程序,仍是由警察人員完成,「警察在車上、約雇人員下來執法」,如此違反SOP規定,警方執法應遵守正當的法律程序。

「技工並不具備員警身分,為何可執行警察職權,開罰並蒐證?」,張美慧強調,近年來花蓮有多起因違停所引起的車禍案件,更造成三人死亡,她相當支持縣政府警察局嚴加取締違停,但台灣是個法治國家,更有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令規範執法人員應遵守的正當程序原則,縣警局讓非警務人員穿著有警察字樣的服飾、識別標誌等,不僅讓民眾誤解,更有可能造成行政處分的無效。

張美慧說,去年花蓮縣警察局拖吊違停車輛的收入,包括移置費、保管費,共高達421萬餘元,希望警察局全面清查去年的拖吊案件,若拖吊程序有違反正當法律原則的情事,涉及程序不正義,警察機關應主動撤銷罰單並退還罰款。

縣警局回應指出,拖吊車司機身穿有「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有混淆誤導之虞一節,因拖吊車司機性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交通助理人員之角色,協助現場員警執行行政作為,其身著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僅代表該單位執行人員,又查反光背心係屬裝備一環,並非警察服制條例所訂之服裝,爰無失格疑慮,本局為避免民眾誤解,要求拖吊車司機穿戴無警察字樣的反光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