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記者 鄧佳欣/花蓮報導
隨著國內社會的進步,許多的議題皆透過立法進行了保護作為,「動物保護法」即是其中之一,該法始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後,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公布實施,迄今年也將屆滿二十四周年。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動物保護法」立法宗旨即在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提升花蓮縣在動保議題的因應,花蓮縣政府亦草擬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草案總計十四條條文,並於近期送交花蓮縣議會等待審議。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動物在與我們人類生活環境中是習習相連的生命體,每一個生命都是珍貴也是應該予以尊重的。針對社會上人犬衝突不斷,縣府在依法行政之際,也會多加宣導籲請民眾應從「心」出發,善加「管理動物」及「管理自我情緒」,以免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及彼此更多的衝突。
農業處長陳淑雯指出,現今民眾家中飼養的寵物種類多樣化,尤以犬及貓為大宗,其實牠們也都是家庭裡的一份子,「毛孩」也是牠們現今的另一個身分角色。即稱為「孩」,就更是需要被人類關愛及照顧,雖說除了陪伴的定位之外,也可能有被付予看家、工作的連帶功能性。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說明,依據統計資料初步分析,因民眾管養動物認知落差,最常見的為疏縱,針對本縣民眾反應之動保案件樣態,統計自民國一一0年起迄今年七月止,共有九十二件;其中疏縱(追車傷人)約七十二件、通報虐待或毒殺約計二十件。

處長陳淑雯說明,無主的流浪犬貓的各項問題是全國性、社會性等議題,涉及影響層面廣泛,在大家認真思考面對議題的同時,也應該尊重動物生命。感謝本縣在動物保護課題上每一位投入心力及行動力的愛爸愛媽(犬隻大量飼養戶),縣府每年除了均會協助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外,也投入了三合一經費協助狗園的絕育需求。
周黃得榮說,在因應花蓮縣人犬衝突問題的中繼點—「公立犬貓動物收容處所」也肩負了相當關鍵的角色。花蓮縣政府在推動進行無主毛孩誘捕、絕育、收容、認領養等期間繼而進入到民眾家庭的過程中,為提供一個良好優化環境的處所,自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開始,到現任縣長徐榛蔚,皆努力爭取預算進行公立動物收容所的改善遷建,原坐落在吉安鄉的舊動物收容所目前已廢止使用,並搬遷至鳳林鎮新址(花蓮縣鳳林鎮永豐路255號)且更名園區為「狗貓躍動園區」並於一一0年十二月落成啟用,歡迎各界民眾、機關團體來訪預約參觀。縣府最後呼籲,生命誠可貴,愛護與尊重皆需從心開始,保護動物避免遭受傷害的同時也是在保護他人。
花蓮縣動保自治條例基於保障動物生命及維護人民生活品質理念,規劃辦理花蓮縣動物管理工作及加強飼主責任,條文內容包括增列土地經管單位應善盡對於土地範圍內遊蕩動物管理及採取防護措施、為控制數量得設置器具誘捕,任何人不得破壞或妨礙,及其相對破壞公物之罰責、公立收容所為動物收容品質兼顧動物福利得進行公告管理措施、相關單位得檢具計畫申請補助辦理動物保護等相關工作、針對民眾檢舉案件具名檢舉需進入公私領域時,如負責人拒絕得進行裁處。

